Monday, March 03, 2008

法醫高大成-看你發言就知道你不是有唸書的人

轉自2008/03/02 Yahoo上的中廣新聞

法醫高大成:解剖馬就知道他不是台灣人

選戰倒數二十天,選戰在台中市沸騰,不但有醫藥界後援會萬人挺馬英九,也有醫界人士出面挺謝長廷,其中,立場一向偏綠的台中市醫師公會理事長、知名的法醫高大成在挺謝活動中,激動發言,而且相當麻辣,他說他是法醫出身,最愛解剖人,他一解剖,就知道馬英九不是台灣人。高大成甚至說,現在沒有人敢吃大陸水餃,他們還敢拿來給台灣吃,他甚至說,「這些死中國仔,要死回去大陸死」。

而前總統醫療小組召集人陳楷模也出面挺謝,他說,對手選輸就在鬧,贏個五百萬票,他們就沒話說了。


這社會好悲哀,為達目的什麼話都講的出來,人不要臉天下無敵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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補充︰剛剛搜到這個

風流醫生高大成自稱法醫檢察官:非編制內
中廣新聞網 - Taibei,Taiwan
... 事實上高大成醫師,自己開診所營業,也擔任台中地檢署聘僱法醫,但由於他時常在媒體面前,高談解剖經過,讓檢方頭痛不已,還有資深檢察官表示,高大成只是聘僱法醫,並不是編制內 ...

3 comments:

Unknown said...

您好:
冒昧打擾,多年來此篇文章已對本人造成名譽受損!第 310 條 (誹謗罪)詳載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希望您妥善處理。

高大成敬啟

妨害名譽包含公然侮辱罪、毀謗罪、毀謗死者及妨害信用,都屬告訴乃論。
刑法第 309 條 (公然侮辱罪)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第 310 條 (誹謗罪)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第 312 條 (侮辱誹謗死者罪)
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第 313 條 (妨害信用罪)
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wshaowei said...

您好

能否請您具體說明您認為"足以毀損名譽"是哪個部分
基本上兩段文章都是來自於網路新聞

謝謝

Unknown said...

版主您好!

我本人已達告知目的,以版主文章來看,侮辱特定對象且指名道姓,只要受辱對象與影射事件可串聯起來即可,謝謝。

註1:
妨害名譽包含公然侮辱罪、毀謗罪、毀謗死者及妨害信用,都屬告訴乃論。
刑法第 309 條 (公然侮辱罪)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第 310 條 (誹謗罪)
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第 312 條 (侮辱誹謗死者罪)
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第 313 條 (妨害信用罪)
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妨害名譽包含公然侮辱罪、毀謗罪、毀謗死者及妨害信用,都屬告訴乃論。
註2:
網路犯罪檢舉專線: 電信警察各中隊傳真電話
第一中隊 (02)2343-3980 臺北市大安區(10658)信義路三段111巷18號
第二中隊 (04)2253-0539 台中市南屯區(40873)黎明路二段660號2樓
第三中隊 (07)239-1161 高雄市新興區(80051)錦田路142號2樓
刑事警察局網址 http://www.cib.gov.tw
電腦犯罪小組報案電話:(02)27697403
檢舉電子信箱: Cybercop@cib.gov.tw