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於恩亞回我這封信逐條回覆我的想法
1. 附上拜耳公司的研究paper,討論部分也有提到以前對febantel副作用方面的說法並未有明確依據,
另外我們醫院有許多新版教科書及藥典(Plumb's Veterinary Drug Handbook, sixth edition)記載使用febantel使用於貓的驅蟲及治療
若需要請來院參考.關於您的網頁及附討論的內文是很久以前的資訊
a. Scorza AV, Radecki S, Lappin MR: Efficacy of a combination
of febantel/pyrantel/praziquantel for treatment of feline
giardiasis. ACVIM Forum:2004.
b. Efficacy of a combination of febantel, pyrantel, and praziquantel for the treatment of kittens experimentally infected with Giardia species.
Scorza AV, Radecki SV, Lappin MR.
J Feline Med Surg. 2006 Feb;8(1):7-13. Epub 2005 Jul 11.
PMID: 16011902 [PubMed - indexed for MEDLINE]
c. http://www.vetauction.com/bayerDVM/resources/scienceLibrary/articles/felineGiardiasis.pdf
我的回覆:
我沒看到附上"拜耳公司的研究paper",只有連結跟論文名稱。不過都說到了這個藥的"效果",沒有說到他被"准許使用在貓",何況效果都是針對"梨形鞭毛蟲"。
2. 針對您的要求
-1: 無法同意,因febantel本可使用於貓,若將罕見的副作用當作是有害的藥物,那就無任何藥可用
我的回覆:
原廠警告不要用的東西,我不接受醫師或幾篇論文就說可以用。何況我再說一次,為什麼要選擇有不明問題的東西,國內有其他藥可以使用。
-2: 我們已與拜耳藥廠的獸醫師直接聯繫,要求針對客服部門回信關於febantel不適用貓(非常舊的資訊)及
另一藥物劑量不適用貓的解釋給予檢討,加強客服人員的知識水準及客服方式
我的回覆:
荒謬,執業醫師指導藥廠客服??何況事後我有請恩亞醫師提供我拜耳獸醫師聯絡電話,雖然拜耳醫師態度上傾向與恩亞醫師相同,但是他也不敢說任何一點"該公司認同此藥物使用於貓"的觀點。
-3,4: 牽涉醫療糾紛,無法私了,建議您循正常管道與北市獸醫師公會連絡,我們已經跟公會報備有這樣的投訴狀況
(也將您的醫療紀錄,投訴資料,及教科書、paper一併附上)
我的回覆:我基本上還算欣賞這樣的作法,雖然我希望他認錯,但是也不希望他只是單純想息事寧人。不過後來我詢問北市獸醫師公會,她們並不協助處理這樣的事情耶,也許她們只協助獸醫師吧。幸好公會還是提供了我正常申訴管道為"台北市動物保護處"。
3. 動物藥品目前受限於環境(缺乏完整的動物安全報告)及廠商限制所以有許多off-label方式使用,或是使用人醫的新藥品,
疾病日新月異,但動物藥品通常更新很慢,若您不明瞭我們可以理解,
但是我們希望經過詳盡的解釋您能了解,另外當然也希望廠商研發新品提升藥效及減少副作用,我們當然也樂於使用.
(我想您並不知台灣並無貓用drontal,而新品Profender滴即樂也是最近才上市)
我的回覆:
你們說"希望廠商研發新品提升藥效及減少副作用,我們當然也樂於使用. (我想您並不知台灣並無貓用drontal,而新品Profender滴即樂也是最近才上市"。但是我要求"今後對於貓的內寄生蟲治療應該使用不同的方案,不要再將可能有害的藥物使用在任何貓的身上。"得到的卻是強硬的否決。或許她們的意思是"針對絛蟲與線蟲將換方案,梨形鞭毛蟲將繼續使用",不過我會不會太為他們著想,還幫忙想藉口勒。一樣,我個人感受到的只有傲慢沒有檢討。
4.台北市獸醫師公會http://www.tpvma.org.tw/02-23395679
5. 我們也會將這整件事情的始末公告於恩亞部落格
我的回覆:
第4點沒用,她們根本不負責這個。第5點我期待著。
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我是一條分隔線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後來再一次確認她們的態度之後,我就向動物保護處和消保會提出申訴了。
數日後得到動保處的回函,當中的說明如下(英文出處就不打了)
"本處派員於10月5日至該院訪談,負責獸醫師蔡依津君表示略以:『原廠雖不建議將該藥使用於貓,惟並非完全禁用,且參閱臨床獸醫學教科書(兩本)、藥典(....)及相關獸醫學文獻(兩篇),皆顯示該藥可使用於貓隻,且其使用劑量係參照教科書』該獸醫師使用該藥均有所依據,核無用藥不當之虞,爰本案尚難以構成獸醫師法弟26條「在診療上有重大錯誤」之要件"
動保處給我的公文附件中有上面提到的相關資料,教科書的兩篇中一篇說的是febantel在治療梨形鞭毛蟲的使用,另一篇也是說針對梨形鞭毛蟲的治療,Drontal Plus的使用方式。而藥典中在Droncit的章節中有一段說到"a combination product containing praziquantel and febantel from the same manufacturer is approved for use in puppies and kittens of all ages",這段是我看起來對於該院使用此藥最大的支持,但我無從瞭解所謂的approved是怎麼一回事就是了。同一本藥典也提到了治療梨形鞭毛蟲時Drontal Plus時的使用方式。而獸醫學文獻兩篇的標題都是"貓梨形鞭毛蟲治療",其中一篇是針對 febantel, pyrantel, and praziquantel的複合藥物,這篇當中有說到此藥物最早是在澳洲上市,因為有"短暫的神經中毒現象"因此決定針對貓推出的是Drontal而非此藥。但之後發現Drontal仍有此中毒情形被觀察到,因此認為和febantel並無關聯。至今中毒原因仍不明(出處 personal comminication, Bayer Animal Health 2005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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